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10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於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月內,親自向指定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屆期未報到者,其核定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