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17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就養 第17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