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4條 輔導會對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工作項目,以力求適任為原則,就業機構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分配工作時,應視必要先予講解或訓練。經安置後,就業機構認為工作不能適合時,有權自行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