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1條 影像診療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醫學影像與相關放射線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醫學影像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三、其他有關醫學影像診療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