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