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