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督辦。五、…
- 第4條本中心設下列隊:一、勞務隊。二、技術隊。
- 第5條勞務隊掌理事項如下:一、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二、養護、服務照顧及長期照顧。三、警衛、膳食及洗衣。四、其他有關勞務工作事…
- 第6條技術隊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配電、電纜埋設工程、水泥製品及混凝土製造銷售。二、各類廢品處理。三、水電、…
- 第7條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8條本中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9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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