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四、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就學及進修支出。五、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支出。六、管理及總務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