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投資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有關之事業所需資金。二、貸款與輔導會所屬生產事業及就業農場榮民因農墾必須之資金。三、各項安置就業計畫有關經費。四、辦理與就業直接有關之訓練、就學及進修支出。五、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助支出。六、管理及總務支出。七、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