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認購該民營公司之總股數,由本會考量從業人員人數、該民營公司之發行股份總數,及本基金與民間投資人之合資協議內容後核定之。
但認購之總股數不得超過該民營公司設立時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本會所屬事業機構應於轉為民營型態前,考量年資、職等、考績等因素後,訂定計算每位從業人員可認購股數之公式,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所稱可認購股數以一股為單位,不滿一股之零數不算。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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