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及附屬機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構)派員監交。本會及附屬機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