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分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