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第3條 法規: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第3條 分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四人,均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