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助之。
- 第4條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
- 第5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6條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7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8條本處為辦理木材加工,得設木材加工廠,置廠長、技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 第10條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工作區,置主任,就本處編制員額內調派之。
- 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12條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 第13條本處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 第14條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聘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擔任顧問。
- 第15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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