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與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二、提供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三、辦理機關(構)委託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四、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