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農場掌理下列事項: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三、觀光遊憩及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四、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五、農場環境生態保育。六、其他有關農場經營管理及政策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