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11條 法規: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相關法規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條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申請換發或補發時,經查驗其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仍屬有效者,其僑居身分得予移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