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法規: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8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應設控管機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與完整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