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第11條 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帳款及預付款項等會計項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等會計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