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法規: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第26條 公益信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逾期不表示或雖表示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或監督命令。二、為有害公益之行為。三、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