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法規: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第23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