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法規: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秘書目 第17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