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5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第25條 實施海洋棄置作業,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區域為之。前項海洋棄置作業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水質狀況,劃定公告之。實施海洋棄置之船舶、航空器或海洋設施之管理人,應製作執行海洋棄置作業之紀錄,並定期將紀錄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及接受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