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
-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 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或符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三所述之物質…
- 第5條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執行機關辦理。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協助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 第6條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港口、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
- 第7條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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