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12條 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