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四條醫療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者為限。
但傷勢嚴重必須急救者,得就近於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急救治療,急救五日內之醫療費核實支付,超過五日者,由該管巡防單位專案報請所屬巡防機關核定。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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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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