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4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4條 訓練依下列分班實施: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三、一般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八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