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16條 法規:海洋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6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海洋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