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13條 法規:海洋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3條 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