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10條 法規:海洋基本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0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政府應規劃發揮海洋空間特色,營造友善海洋設施,發展海洋運動、觀光及休憩活動,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建立人與海共存共榮之新文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