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本署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
- 第16條本署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
- 第17條(刪除)
- 第18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之。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
- 第19條本署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等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20條本署及所屬機關成立時,由其他機關納編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
- 第22條本署軍職人員之任用,不得逾編制員額三分之二,並應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法施行八年後,本署人員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文職人員之…
- 第23條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前項人員任用及管理法律未施行前,本署及所屬機關新進人員之任用及管理,仍依其…
- 第24條本署及所屬機關,於戰爭或事變發生時,依行政院命令納入國防軍事作戰體系。
- 第25條本署及所屬機關有關情報預算,受立法院審查後,其執行與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 第26條本署及所屬機關,於年度預算執行中成立,其因調配人力移撥員額及業務時,所需各項相關經費,得由移撥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
- 第27條本法施行後,應就本署暨所屬機關之編裝、組織重新檢討調整,俾符合優先發展海域巡防之原則,並以三年為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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