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1條 法規: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四章 參與創新實驗者之保護 第21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者之解釋。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