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申請人應自收受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之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實驗。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
- 第14條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 第15條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之情事。二、創…
- 第16條申請人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將創新實驗結果函報主管機關,並就參與者權益…
- 第17條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者,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
- 第18條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者之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
- 第19條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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