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2條 法規: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三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及管理 第12條 申請人應自收受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所為核准決定之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開始辦理創新實驗。未依前項規定之期限開始辦理創新實驗者,主管機關之核准失其效力,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該決定,並於機關網站揭露失效日期及原因等資訊。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開始辦理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創新實驗開始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