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除前條規定外,對於運用創新科技提供金融服務之金融機構、公司、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金融科技創新者),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立之專責單位得採取下列措施:一、提供金融法規諮詢。二、輔導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之研發。三、協助評估申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之必要性。四、協助輔導創新實驗申請案之相關準備。五、不同發展階段之育成服務。六、其他輔導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