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15條 法規: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四章 園區之設置及管理 第15條 為形成金融科技發展實體聚落,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主管機關得協調具備承辦政府有關金融科技創新者協助、輔導與諮詢專案經驗之專業法人或團體作為執行機構,辦理園區之設置、營運管理、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前條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