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二章 會議任務、成員及遴選事項 第4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