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12條 法規: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2條 審查會議成員自接獲創新實驗有關資料之時起一年內,不得作為與該創新實驗申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之創新實驗申請人,並不得擔任該創新實驗申請人之合作廠商負責人、受聘僱人員或其他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