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二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延長及變更程序 第3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延長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效益。二、延長創新實驗之理由。三、申請延長實驗期間及預期效益。四、實驗期間所生之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五、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六、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宜。前項申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有規劃不合理、不利於金融市場、損及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權益,或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效改善辦理情事者,應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