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五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管理 第23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實地訪查之需要,據實提報相關資料及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