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第五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管理 第21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至遲應於發生次一營業日提出例外報告,並由申請人簽署:一、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二、財務、業務或人事發生重大變化。三、自行終止創新實驗。四、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參與者權益受損或影響持續營運。五、媒體報導足以影響信譽者。六、主管機關要求例外報告事項。七、申請人認為應即時報告主管機關之重大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