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結束,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退場機制及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執行退場事宜,並應通知參與者創新實驗結束。
申請人應於前項退場機制執行終結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執行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提出之創新實驗結果,應包括退場機制之執行情形。
申請人如有該金融業務之後續規劃,亦得併同函報主管機關。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19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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