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5條 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第15條 爭議處理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爭議處理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派)之。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出董事一人為董事長,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生效。董事、董事會及監察人不得介入評議個案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