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32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四章 團體評議 第32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依第十六條規定,得試行調處;受指定之法人得經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部分或全部金融消費者之同意,就各該消費者之部分與金融服務業成立調處,爭議處理機構應就該成立調處部分做成調處書送達受指定之法人及金融服務業,並就未成立調處部分續行評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