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及解任 第3條 評議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評議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