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1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三章 評議程序 第21條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