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
- 第14條對於申請評議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五條所定應不受理評議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請書不合法…
- 第15條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 第16條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後,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應續行評議。續行評議案件,應由評議委員會…
- 第17條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申請評議案件需要召集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評議委員互推一人代理。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
- 第18條評議決定,除合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件外,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
- 第20條爭議處理機構對於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並於決定作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評議書之…
- 第21條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 第22條評議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申請人之請求,評議…
- 第23條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九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爭議處理機構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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