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二章 機構之設立 第3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申請本會核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