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按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性質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或經由雙方同意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約定方式,說明及揭露前二條之重要內容,並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
融資租賃業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融資租賃業受領金融消費者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業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均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業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清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