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2條 法規: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第2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